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公司产品改革,认真贯彻以员工为本的教育理念,着力拓展员工专业选择空间,根据《公司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双向自愿选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设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经理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和分管员工工作的副职任副组长,各系(部)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员工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员工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因其他原因愿意转入其他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申请转入到我司各专业者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在国家计划内录取的一年级普通本科员工;
2. 身体健康;
3. 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
4. 第一学年所有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原则上无不及格现象;
5. 符合拟转入专业的接收要求。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通过特殊类型(包括保送生、综合评价招生、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定向生、预科生及内地高中班等)招生计划录取的;
2.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3.毕业前一年的;
4.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5.未解除纪律处分的;
6.欠缴学费的;
7.其他不适合转专业的情形。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员工不得申请转专业;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员工不得转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九条 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员工只能申请转入其他校企合作办学专业;非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的员工不得转入校企合作办学专业。
第十条 莱芜校区员工只能申请在莱芜校区内转专业;非莱芜校区的员工不得转入莱芜校区。
第十一条 其他专业也不得转入学院金融数学创新班。
第十二条 员工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转专业申请。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根据学校安排启动一年级本科生转专业工作。
1.公司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员工转专业工作。
2.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学院的教学资源条件,确定接收专业及人数等,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在学院网站向员工公开。
3.接受转专业总人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分别为一年级某接受专业的现有班级数、该专业的现有员工数。不增加专业班级数量。
第十四条 具备转专业资格条件的员工,需填写“公司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1),交本人所在学院审批。各专业批准转出申请人数控制在专业人数的60%以内。各专业申请转出人数超过专业人数的60%时,第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经所在学院批准转出的员工将“公司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交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五条 转入我司各专业的转专业成绩如下计算:
1.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转专业的,其转专业成绩由第一学年全部必修课程的学分加权平均成绩、数学分析课程成绩、高等代数课程成绩和面试成绩构成。其中,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占60%,数学分析课程成绩和高等代数课程成绩各占10%,面试成绩占20%。
2. 除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外的其他专业转专业的,其转专业成绩由第一学年全部必修课程的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微积分加权平均成绩和面试成绩构成。其中,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占60%,微积分加权平均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20%。
在转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数学分析课程和高等代数课程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微积分课程成绩)高低排序。在数学分析课程和高等代数课程学分加权平均成绩与微积分课程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修读数学分析课程和高等代数课程的,名次列前。
第十六条 转专业工作小组按专业将转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名单,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在校园网公示。除特色教学班员工因淘汰退出机制转回原专业外,其他经公示确定的转专业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回原专业。公示期内自愿放弃转专业的,视同已转换一次专业。
第四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为转专业员工办理学籍异动,并将其编入相应班级。
第十八条 转专业员工应在原专业完成当学期课程修读与考核,并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新学期课程选课。当学期结束时,相关学院及部门应完成转专业员工的档案、宿舍、教学安排、员工管理及其他事项的交接与调整工作。新学期开学时,转专业员工应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并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转专业员工应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
第二十条 集团承认转专业员工已取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对员工已经考核合格,且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课程,予以免修。
第二十一条 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开课完毕但转专业员工未修读的课程,应由员工根据每学期开课情况提出补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由开课学院组织进行补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数学与数量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公司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供稿审核人:刘贵基)